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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好生活 民法典相伴(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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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好生活 民法典相伴(以案说法)

美好生活 民法典相伴(以案说法)

民法典被誉为(bèiyùwéi)“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保护民事权利的宣言书,也是解决(jiějué)民商事纠纷的基本依据。 翻看民法典,大到规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jiàzhíguān),小到强调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抽象地规定公序良俗,到具体地要求(yāoqiú)赡养父母、抚养子女,民法典用一个个法条映照(yìngzhào)出细致入微的民生关切。 民法典颁布5年了(le)。5年来,这部带着烟火气(qì)的法典为人民美好生活提供了强大法治保障。本版选取了几个群众关切的民生小事,看人民法院如何通过贯彻实施民法典维护群众民事权益(quányì),进一步推动民法典走(zǒu)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案情】重庆市某区(mǒuqū)有一个老旧小区,共有业主56户。为了便利出行(chūxíng),周某等50户业主向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jú)申请增设电梯(diàntī)规划许可。很快,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把关于该小区增设电梯的公示、加装电梯示意图等在小区的宣传栏张贴公示。 公示期间,小区业主刘某提出了异议,异议的理由(lǐyóu)包括增设电梯会(huì)产生噪声,影响(yǐngxiǎng)采光、影响消防等等(děngděng)。于是,区规划(guīhuà)(guīhuà)和自然资源局作出了《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报建审查复函》,请周某等与有异议的业主也就是刘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能向该局申请办理规划许可。也就是说,如果业主们不能达成一致,那么加装电梯的规划申请就无法通过。 周某等不服,诉至(sùzhì)法院,请求判令撤销这一复函(fùhán),并责令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规划许可。 一对新人在(zài)河北邯郸峰峰矿区婚姻登记服务中心自拍留念。新华社记者 郝群英摄(shè) 【说法】法官介绍,根据(gēnjù)民法典物权编的相关规定,对于(duìyú)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yīngdāng)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qiě)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也就是说,法律并不要求全体业主一致同意。而本案中,小区申请(shēnqǐng)加装电梯(diàntī)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均远远大于这个比例。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有利于改善业主居住生活条件,也有利于提升(tíshēng)老旧住宅的价值,符合民法典“物尽其用”的精神实质。本案中,行政机关在未(wèi)进行调查的情况下,直接要求业主协商一致,从事实上终止了行政许可程序,于法无据。最终法院(fǎyuàn)判决,这一行政行为应予撤销。 民以居为安(ān)。近年来,各地司法机关积极落实民法典物权(quán)编关于相邻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方面的规定,与有关部门(bùmén)一起,通过协商、调整等方式达成共识,化解矛盾,保障了(le)群众安居,促进了邻里和谐。 【案情】李某(mǒu)于2021年5月的一日,驾驶小型(xiǎoxíng)越野车与停放在(zài)路边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及坐在车上(chēshàng)的喻某发生碰撞,造成(zàochéng)喻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喻某受伤后(hòu)先后四次住院治疗。事故发生前,李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tóubǎo)了“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三责险”。喻某因与李某、某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60余万元。 【说法】民法典(mínfǎdiǎn)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chéngnuò)。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rèndìng),喻某不承担责任,李某承担全部(quánbù)责任,认定内容及结果客观、公正,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某保险公司、李某应当对喻某的损失(sǔnshī)承担赔偿责任。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zhōng),住院时间是认定被侵权人损失的重要依据。本案中,双方就喻某实际治疗(zhìliáo)天数产生争议,喻某虽主张住院801天,但根据住院病历长期医嘱及体温(tǐwēn)单,其中434天无(wú)任何治疗和用药记录,也无体温记录,属于“挂床住院”。因此法院对相应(xiāngyìng)部分损失赔偿主张不予支持,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李某(lǐmǒu)赔偿喻某40余万元。 近年来,被侵权人为获得更多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赔偿而“挂床(guàchuáng)住院”的现象时常出现。此类行为不仅有违民法典第七条(dìqītiáo)规定的诚信原则,也造成公共卫生资源的浪费。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民法典相关精神,通过(tōngguò)依法妥善审理每一起案件,弘扬(hóngyáng)真善美、鞭笞假恶丑,进一步彰显社会主义核心(héxīn)价值观。 【案情(ànqíng)】高小某(gāoxiǎomǒu)是(shì)高某甲独子。一次,因与父母发生争执,高小某便离家出走,从此对父母不闻不问。母亲患病时其未照顾,去世(qùshì)时未奔丧。父亲高某甲身患重病甚至做重大手术期间,高小某也未履行任何照护义务。 高某甲(mǒujiǎ)有4个兄弟姐妹,其中,高某乙对高某甲夫妻照顾较多。高某甲去世后,高某乙联系高小某处理高某甲的骨灰落葬事宜,高小某不予理睬,却以唯一(wéiyī)的第一顺位(shùnwèi)法定继承人身份,领取了高某甲名下部分(bùfèn)银行存款。 高某乙起诉至法院,认为高小某遗弃高某甲,应丧失继承权,高某甲的遗产应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高某甲的其他3个兄弟姐妹均认可高小某应丧失继承权,并出具(chūjù)声明书(shēngmíngshū)表示放弃(fàngqì)继承高某甲的遗产。 法院审理认为,高小某(gāoxiǎomǒu)(gāoxiǎomǒu)30余年来对父母不闻不问,不仅未给予任何经济帮助,也(yě)没有任何赡养行为,父母去世后(hòu),也怠于对父母送终,已经构成遗弃,判决高小某丧失继承权。高小某在(zài)高某甲去世后自高某甲账户内所取款项由高某乙继承,高小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 【说法】民法典(mínfǎdiǎn)规定,继承人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huòzhě)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行为的,丧失继承权。赡养父母(fùmǔ)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父母有经济收入(shōurù)、身体状况良好而免除。 本案中(zhōng),高小某作为家中独子,30余年对父母未尽任何赡养义务,法院认定其行为(xíngwéi)构成遗弃,并判决其丧失继承权。近年来,司法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积极(jījí)引导民事主体更加重视(zhòngshì)和维系相亲相爱的家庭关系,弘扬孝亲敬老的优良传统。 【案情】徐某为了给家人和(hé)朋友“祈福”,购买了一批鲇鱼用于“放生”。在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偷偷来到(láidào)江苏常州一处湖面,“放生”了鲇鱼。这种鲇鱼属(shǔ)热带鱼类,不耐低温,“放生”后开始大量(dàliàng)死亡。 经有关部门鉴定,死亡鲇鱼为革胡子鲇,系具有极强适应能力、繁殖能力的(de)外来物种,入侵后将对(duì)本土鱼类资源和水域生态系统造成毁灭性影响。徐某(xúmǒu)的涉案投放行为已经对所涉及(jí)湖面生态环境造成了两方面的损害,一是死亡腐烂的革胡子鲇对湖水水质(shuǐzhì)造成影响,二是未打捞上岸的革胡子鲇对本土鱼类及生物多样性形成损害。 基于徐某“放生”行为产生的环境损害,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民事(mínshì)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徐某赔偿违法“放生”造成(zàochéng)的渔业资源直接损失(sǔnshī)、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专家评估费用等。 【说法】民法典(mínfǎdiǎn)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pòhuài)生态造成他人(tārén)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wéifǎn)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 法院认为,依据上述条款,徐某投放外来物种(wùzhǒng)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关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有关规定,依法(yīfǎ)判决徐某承担生态资源损失3万元(wànyuán)、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用于所涉湖泊的生态环境修复;事务性(shìwùxìng)费用1.8万元等,用于相关湖泊生物安全风险防范(fángfàn)科普、法治宣传。 近年来,人民法院落实以最(zuì)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要求,通过依法判决,引导社会公众更加重视盲目“放生”可能带来的生物安全风险,不断夯实守护(shǒuhù)绿水青山和增进民生福祉的法治防线(fángxiàn)。 【案情】魏某是A明星的粉丝,何某(hémǒu)等3人是另一明星的粉丝。何某等3人曾在某微博发布一些关于(guānyú)A明星的负面内容,魏某看到后(hòu)将3人举报。被举报后,3人极为不(bù)满,便开始在微博账号上持续(chíxù)发布诸如“嫌疑犯魏某”等内容,还在微博主页、评论区公布魏某私人(sīrén)照片和微博主页链接。上述内容的阅读量从几百到上万不等,转发数、点赞数、评论数若干。魏某认为何某等3人侵犯其名誉权,诉至法院,请求(qǐngqiú)判令3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说法】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quányì)造成(zàochéng)严重精神(jīngshén)损害(sǔnhài)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gùyì)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何某(mǒu)等3人在微博上发布的相关(xiāngguān)内容虽未明确对魏某指名道姓,但配有其被魏某投诉的平台通知截图,还公布了魏某的微博主页链接和私人照片。魏某的微博账号为实名认证,足以识别(shíbié)出魏某。因此,何某等3人发布的侮辱性言论,造成社会公众对魏某的评价降低(jiàngdī),侵犯了魏某的名誉权,应承担(chéngdān)相应的侵权责任。 一段时间以来,“饭圈”粉丝(fěnsī)群体在网上互撕谩骂、应援(yīngyuán)打榜、造谣攻击等行为(wèi)(wèi),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破坏了清朗网络环境(huánjìng)。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相关规定,认定粉丝在追星过程中侮辱、诽谤他人可构成人格权侵权,为网络用户身份确定、侵权行为界定等问题提供了清晰明确(qīngxīmíngquè)的审理思路,有利于进一步引导网络用户理性发言,营造健康网络环境,为依法治理“饭圈”乱象提供了参考指引。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rénmínrìbà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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